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4:56    次浏览
□平安广西网通讯员田广伟林振忠骑摩托车途中被坠落的电缆绊倒,导致人残车坏。伤者将电缆的所有人告上法院索赔。近日,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悬挂物致人损害案,判决电缆所有人某网络公司赔偿伤者8.7万余元。2014年6月26日,周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岑溪市区,途经岑溪市玉梧大道西路段时,被一根坠落在地上的电缆绊倒,导致周某受伤,摩托车损坏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电缆所有者某网络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事发后,周某先后住院治疗257天。周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,结论为十级伤残。周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损失,但网络公司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拒绝赔偿。2015年11月,周某向岑溪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网络公司赔偿损失。法院受理该案后,依网络公司申请,对周某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鉴定,结论为十级伤残。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被网络公司架设在道路上空坠落的电缆绊倒而受伤,应由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法理评析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85条规定:“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”网络公司作为电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,应加强对悬挂在高空的电缆的安全维护工作,做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。对于电缆坠落致人损害,如果网络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,则推定其有过错,应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。